声音超标损害健康 遭遇噪声污染可起诉

2019-07-10 10:00  来源: 人民日报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案件的二审结果,该案件涉及村民翻新新房,燃放鞭炮以制造噪音,破坏邻近兔子的繁殖,释放方赔偿农民44万多元。

  震耳欲聋的鞭炮声让鞭炮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是许多人意想不到的。事实上,噪声污染已经给许多人的生活带来了麻烦——在城市和农村的街道和小巷里,噪声污染如汽车汽笛、建筑工地、方形舞角等是普遍存在的。

  在噪音污染起诉案中,法院下令减少噪音并进行整改

  徐州新沂市河沟镇后渚村张某的养兔场与蔡某的房子相邻。2017年12月1日,蔡志勇燃放鞭炮庆祝新房子竣工三四分钟。震耳欲聋的鞭炮声过后,张发现农场饲养的兔子流产了,雌兔也死了,兔子撞进了笼子。

  张某认为兔子的异常情况是鞭炮引起的,蔡某认为没有证据。双方未能就几项通信达成协议。张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交的证据明确显示:2017年12月1日至13日,1573只雌兔、1070只兔和15000只流产兔死于鞭炮爆炸应激。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蔡某赔偿张某440307元的全部损失。判决后,蔡拒绝接受,并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院今年评选的十个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与噪声污染有关。

  “高速公路的噪音让人无法忍受,尤其是在晚上……”2013年7月,中国环保联合会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居民的报告,反映附近一条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竣工后,五个自然村受到交通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部分居民的生活。虽然高速公路公司在一些地区安装了隔音屏障,但隔音屏障的大小和标准不同,一些居民家中夜间的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

  收到公众举报后,中国环保联合会于2014年3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噪声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高速公路公司采取积极、全面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消除相关村庄的环境噪声污染危害。

  为了获得环境噪声污染等监测数据,法院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报告,反映出涉及的5个村庄白天环境噪声基本达标,晚上普遍超标。

  “双方都愿意调解,考虑到高速公路无法关闭,法院咨询了高速公路公司的相关专家,提出了降噪改造的调解方案,并在双方同意后达成了调解协议。”无锡市中级法院环境投资法院首席法官周珂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增加、延伸声屏障、改变声屏障材料等。整改后,法院委托进行噪声监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不影响居民生活。

  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失的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的难点

  "噪声可分为四类:社会噪声、交通噪声、企业噪声和建筑噪声."南京环保局环境监察组组长李宗科表示,虽然噪声污染是无形的,但其身心影响是客观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投资法院副院长陈颖告诉记者,噪声污染具有偶尔和频繁互动的特点。因果关系的确定和损失的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的难点。

  “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害因人而异。相同水平的噪音可能对身体状况不佳和神经衰弱的人造成相对较大的伤害,但对其他人影响不大。原告通常很难证明噪音会造成损害。陈颖介绍说,民事赔偿的数额是由损害的数额决定的,但很难量化损失,这往往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来证明。

  "噪声污染侵权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周珂介绍说,噪音污染是不可逆转的,一旦发生,就无法逆转。长期生活在高噪声环境中的居民不可避免地会遭受身心健康的困扰。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强调的不是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而是防止噪声污染再次出现的降噪措施。

  在噪音污染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投诉或诉讼

  就无锡高速公路噪声干扰而言,背后的争议仍然在于对这类居住区应适用何种环境噪声标准。

  周珂告诉记者,根据2008年《声环境质量标准》,农村居民聚集区等声环境敏感区应适用1类标准,而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应适用4类标准。司法实践表明,高速公路前通常有村庄。根据一般逻辑和公平原则,附近的村民不应因为高速公路的公共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利益。除非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否则不应因高速公路的建设而将最初适用的标准减少到四类。但是,有关部门推荐和批准的环境噪声标准基本上是最宽松的四类标准,即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这种普遍现象可能导致在决定标准的应用方面的司法困难,这需要通过高层规划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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