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2017年5月,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将数据与“未来的石油”进行了比较。从那时起,数据成为“21世纪最宝贵的资源”的想法已在媒体和学术界传播开来。
一年前,即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试图系统地解释和标准化“新世界”数据的法律文本,但自“怀孕”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无论其最终命运如何,它的诞生宣告了人类“数据时代”的正式开放。
在我看来,将数据与“未来的石油”进行比较只是一种令人印象深刻的文学方法。我们无法正确理解数据的性质,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响应,而且更有可能产生严重误导。
将今天的数据与100年前的石油进行比较是基于看似可靠的共性:两者都是当时最重要的经济资源。
毫无疑问,数据是当今日益重要的资源。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公司中有7家是互联网技术公司。除了苹果和微软之外,其他五家公司都直接“运营”数据——谷歌和Facebook都深知用户的个人特征和利益,亚马逊过去的消费行为很明显,腾讯和阿里巴巴不仅掌握了数亿中国人人们的看法和消费也可以作为他们的数字钱包,甚至有助于逐步建立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信用体系.
但是,数据不是石油。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认知中“资源”概念的含义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改写。
首先,对于传统的“资源”或“资产”,最重要的属性是明确定义“所有者”。然而,对于新的21世纪资产数据,“所有者”或“产权”是一个奇怪的概念。
Google和Facebook上的数据是否属于这些公司的私有资产?显然不是。在中国,在过去的几年里,“Head Teng Battle”,“Sina v.Pulse”和“Public Comments v.Baidu Case”都有自己独特的顾虑,但他们的直接关注点也是如此。问题:腾讯,新浪和公众评论的公众用户信息和数据是否可以算作这三家公司的财产?当中国法院对这些诉讼作出裁决时,他们都采取了模糊的方法:一方面,数据平台承认数据平台对平台中的信息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并不确切知道控制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权利属于。在我看来,法院是明智和破坏性的。
那么,如果数据不属于那些互联网平台,可以说网络上的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发布(上传)数据的用户吗?
似乎我不能这么说。中国现行法律中“数据权利”的定义也很模糊。《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的原始文本于2018年生效,“数据信息”被整合到“知识产权”中进行保护,后来遭到大多数专家的反对,只留下“对数据和网络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模糊的陈述性内容,如“按照其规定”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将数据视为一种“虚拟财产”或更一般的“信息”而不是明确定义的“知识产权”。这是我国谨慎设置“数据正确”并反映数据的一种谨慎尝试。复杂的性质。
同样,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数据的企图,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GDPR没有定义数据的“所有权”,讨论一直在进行。今年3月,“罗汉厅”在杭州举办了“隐私与数据治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会议的几位顶级专家在演讲中谈到了数据权利和赋权的“世纪问题”。从不同的实践角度提出以下几点:
数据很有价值,因此也是一种资源,但很难说它属于谁。为什么讨论数据的“产权”没有意义?根本原因是产权的有效性是基于资源(或资产)的稀缺性,其使用是基于两者。
数据不像石油那样是自然资源。它由人类生产,可以不断再生;数据取之不尽,数据传输非常便宜,而且只是越来越多地使用,而不是越来越少。同样的数据堆,你和我可以一起使用,而不是你占用更多,我必须少拿,相反,数据必须共享和流动,才会产生价值。数据的非排他性质的另一个表现是相同的数据在使用后不会被“消耗”(如油),但可以重复用于各种目的。
“非稀缺性”和“非排他性”决定数据不是石油。此外,它还意味着迫切需要重写“资源”的概念。
此外,还有一些明显的功能可以将数据与我们习惯使用的“资源”区分开来。例如,虽然数据很有价值,但几乎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或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交易”。
第一个原因是数据的价值会不时变化。在很多情况下,数据生成失败了。即使那些可用于业务挖掘的数据也非常具有时间敏感性和区域性。新数据总是覆盖旧数据,使其变得毫无价值。
数据难以形成市场交易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尽管它“有价值”,但很难准确地“定价”。数据不仅具有上述的及时性和区域性,而且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生数据的主体的主观个性,以及控制数据以使数据商业化的组织(平台)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因此,在欧盟GDPR成立一周年之际,人们对如何处理和识别数据仍有不同的看法。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和中国这两个远比欧洲发达的互联网数字经济体迄今为止一直不愿采取行动,如何监测数字经济的放缓。
也许逐渐出现的唯一共识是数据是一种需要妥善处理和监管的资产。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现有的经济运作规范,无论是有形的法律制度还是无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