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车出店40分钟被撞 车主索赔2万折旧费
相信很多人对于新车都爱护有加,但当你的新车还没开多久就被撞,而且还是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只负责承担车辆维修的直接费用,该不该向对方要折旧费?应该如何索赔?
日前,四川攀枝花的车主陈先生就为这样的事“头痛”,他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起诉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还要赔付2万余元的新车“折旧费”。
维修争议
零部件“更换”还是“修复”?
今年5月,攀枝花的车主陈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这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着新车回家。然而,陈先生在驾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了意外,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炳仁线柠檬城路口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这时离他提车开出店仅仅40分钟。
虽然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陈先生的车子出现损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协商理赔的过程中,双方始终未达成赔偿协议。
陈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进入保险公司“估损”阶段,在具体维修方案中双方就关于“更换”还是“修复”的问题发生了分歧。
陈先生在咨询修理厂意见后认为,一些零部件矫正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换,如果修复,安全效果无法保证。但是,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认为,有条件“修复”的部件只承认修复,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也未在保险公司定损协议上签字,因此保险公司并未定损。
贬值争议
2万折旧费该不该索要?
此后,陈先生自己垫付维修费用修好汽车,并将李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大和法庭开庭审理了该起民事纠纷案件。陈先生请求判定被告李某赔偿自己车辆维修费16078元,鉴定费3000元,车辆价值损失费21300元,合计4031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事故车辆经维修已可以正常使用,且在维修过程中,大部分零配件均为更换新件,而非修复,不宜认定存在贬损损失;原告“折旧费”的诉请,于法无据,因此而开支的鉴定费以及“折旧费”,都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修理费,合计1万6千余元;该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赔付;二、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贬值损失”以协商为主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对“贬值损失”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原则,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该获得赔偿,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鉴于“贬值损失”该如何鉴定存在很大争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也未支持“贬值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贬值损失”也不是没有道理。
张天鸿律师解释说,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一般情况下未支持“贬值损失”,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认定中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有诸多争议问题存在,例如贬值损失究竟是该采用市场法还是成本法界定,又或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又或是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等问题,在界定“贬值损失”时,贬值幅度及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之间关系不好把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贬值损失”。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说,交通事故中“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好认定,一般情况下,只能由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进行协商,以自愿给付为原则,法院判决不容易得到支持。同时,因被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往往也会以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要求不予支持。(袁凯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